肯亞案引發社會上討論台灣詐欺罪是否刑度太輕。法界人士指出,依現行刑法一罪一罰制度,連續詐欺犯最重可判三十年徒刑。
「肯亞台嫌遣陸」事件日前引發外界討論是否應提高詐欺刑度,遏止犯罪。
不過,實務偵、審詐欺案的檢察官及法官並不認同,他們指出,詐欺罪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前,詐欺被告多以連續犯論罪,就算犯多案,最重也只能判到七年半。
民國九十五年新刑法上路,採用重刑重罰主義,刪除將犯數案併案審理的連續犯規定,改為「一罪一罰」原則,執行刑期最高可到三十年,並無刑度過輕的情況。
台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九年間就有一件詐欺重判的案例。一名陳姓男子於九十八年間組成車手詐騙集團,專門吸收青少年加入組織,再冒充司法官名義進行電信詐騙,短短五個月間就得手新台幣四千多萬元,其中一名被害人就遭騙上千萬。
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告專找良善可欺的高齡長者下手,手段卑劣,認定陳共犯案十七次,以一罪一罰重判三十年,除為有期徒刑的最高刑度,本案也創下詐騙集團遭判重刑的記錄。
一位資深檢察官表示,主要問題是部分法官在訂執行刑時,總刑度偏低。除了集團主謀,機房、車手等從犯很少超過二年徒刑,很多易科罰金或緩刑。這些人在執行完畢以後,又到其他詐騙集團繼續詐騙。
他說,這跟法官量刑習慣偏低有關,不是刑度的問題。另外,若涉及詐騙集團在海外犯罪,國外的筆錄、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也是法官考量問題之一。
民國一○○年間,檢警與大陸公安、柬埔寨、印尼、泰國、馬來西亞治安人員聯手掃蕩詐欺集團,查獲台籍詐欺集團成員四一一人,陸續押解返台,檢察官共聲押一六七人,創國內司法單一案件羈押人數最多紀錄。
檢方先後起訴詐騙集團成員一百餘人,但台中地院審理後,只判決三名主嫌十個月到一年半不等徒刑,不少共同被告緩刑兩年。法院當時指出,因成員犯案時間短,詐得財產不多,或尚未得逞,才會准予易科罰金或緩刑。
分類:社會
報導者:【中央社台北十三日電】
媒體:台灣新生報
日期:2016-04-13T16:00:00Z
- Apr 14 Thu 2016 19:44
[肯亞案] 肯亞案延燒台詐欺罪判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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