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周思宇╱台北報導】
為遏止惡房東張淑晶事件重演,內政部新修正房屋租賃新制,將於明年元旦上路,明定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也不得約定稅賦轉嫁、押金不能超過2個月等事項,如契約有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施明賜昨(28)日表示,為避免惡房東、惡房客衍生消費糾紛,內政部今年6月23日公告修正「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
明年起房東應使用符合內政部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契約與房客簽約。
依據新版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中」的規範重點包括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房租、出租人應載明水電費用、設備毀損修繕責任歸屬、違約賠償金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以及房屋返回等相關規定。
施明賜說,契約中對出租期間的管理費、水費、電費、以及瓦斯費等等,要由出租人或承租人負擔,在契約中都可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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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大台北
報導者:周思宇╱台北報導
媒體:中時電子報
日期:2016-12-28T21:50:0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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